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關于
位于輝南縣朝陽鎮(zhèn)東城麗景小區(qū)1號樓1單元1503室面積69.7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第一次拍賣的公告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將于2023年9月15日10時至2023年9月16日10時止(延時除外) 在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法院賬戶名:輝南縣人民法院,法院主頁網址:sf.taobao.com/0435/01),現公告如下:
拍賣標的:位于輝南縣朝陽鎮(zhèn)東城麗景小區(qū)1號樓1單元1503室面積69.7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我院決定上述拍賣標的物的第一次拍賣的。
評估價格為:285,179.00元,
起拍價確定為:199,700.00元,
保證金: 15,000.00元,
增價幅度:500.00元。
建筑物描述:
吉林省輝南縣朝陽鎮(zhèn)東城麗景小區(qū)1號樓1單元1503室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人為吉林省金航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東城花園項目部,建筑面積為69.76平方米。
房地產東側鄰近居民區(qū),西側鄰近豐澤路,南側鄰近愛民大街,北側鄰近北環(huán)路。
(詳見評估報告)
二、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202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節(jié)假日休息)接受咨詢,有意者請與本院 衣法官 聯系, 聯系電話0435—8245226、18543575907。
三、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5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5分鐘。
四、拍賣方式:設有保留價的增價拍賣方式,保留價等于起拍價,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起拍價,方可成交。
五、特別提醒:
1、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2、本次拍賣標的物,也有可能騰遷需要時間,請競買人知悉。
六、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yè)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具體過戶規(guī)定、各項費用等請競買人于拍賣前至相關單位自行查詢,與拍賣人無涉。限購及不能過戶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七、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2023年9月14日前與本院聯系。
八、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九、本標的物優(yōu)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
*如有優(yōu)先購買權人,2016年8月公布司法解釋新規(guī)要求公示如下信息:
1、優(yōu)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2、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十、拍賣競價前將通過網拍系統將在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凍結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十一、拍賣余款請在2023年9月26日(拍賣成交后)前繳納,可通過銀行付款或者支付寶網上支付,詳細請咨詢法院:
1、銀行付款方式:銀行匯款到法院指定賬戶
(戶名:輝南縣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輝南支行,賬號:2205 0164 7138 0000 0244 )
2、支付寶網上付款方式:登錄我的淘寶-我的拍賣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名繳納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十二、司法拍賣因標的物本身價值,其起拍價、保證金、競拍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拍,支付保證金及余款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請競買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網上充值銀行。各大銀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額情況可上網查詢,網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釋〔2016〕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fā)布的拍賣須知。
舉報監(jiān)督電話:0435—8245207。
本規(guī)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賣人咨詢。
法院咨詢電話:0435—8245215、0435—8245226、18543575907。
淘寶技術咨詢:400-822-2870。
輝南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