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易博士,競爭性磋商項目,可以默認第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嗎?
易博士:不可以,磋商過程中的一輪、二輪等磋商過程中的報價都不能等同于磋商結束后的最后報價。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第二十一條中的競爭性磋商程序規(guī)定,采購需求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也就是說,在磋商過程中,供應商提交的報價可以視為成本測算,最終報價才作為評審價格。磋商文件以及電子化交易系統(tǒng)不得突破法律規(guī)定,自動默認第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進行報價,按照214號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因此,供應商未提交最后報價,會被視為響應無效。
小林:那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對于競爭性磋商的報價輪次,有沒有具體規(guī)定?
易博士:214號文對競爭性磋商的報價輪次沒有限制,磋商小組需要根據(jù)磋商情況決定要求供應商進行幾輪報價。
小林:磋商文件可以提前規(guī)定進行幾輪報價嗎?
易博士:磋商文件中應清晰規(guī)定報價流程,避免爭議,但不建議在磋商文件中規(guī)定報價輪次。如果磋商文件明確規(guī)定本次磋商共三輪報價,可能會出現(xiàn)三輪報價后,磋商文件依然無法滿足采購人的實際需求,但是由于磋商文件限制,不得不結束磋商的情況。因此,磋商文件中最好不要規(guī)定有幾輪報價,在磋商過程中根據(jù)具體磋商情況決定最好。
小林:也就是說,競爭性磋商項目報價輪次一般根據(jù)磋商情況決定,但是通常供應商至少需要進行兩次報價:隨著響應文件提交的第一次報價和最后報價。
易博士:是的。最后報價是必須環(huán)節(jié),不可跳過或默認沿用初始報價。建議供應商在參與具體的磋商項目時,及時緊盯采購人通知,嚴格按時、按格式提交報價文件。
小林:謝謝易博士,我明白了!
易博士:不客氣,歡迎互相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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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