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參數不符合卻響應為無偏離屬于虛假材料嗎?
關鍵詞
虛假材料 技術偏離
案例回放
某市急救車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招標文件中的技術參數部分包含120項一般參數,共12分,有一項不符合的扣0.1分,扣完為止。其中,心電監(jiān)護除顫儀一體機要求“面板上具備成人及嬰幼兒/兒童AED模式一鍵切換按鈕”。B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對該產品進行響應并表示完全符合需求。中標結果公告后,A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人 B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是通過“旋鈕操作”,未達到招標文件中“一鍵切換”的要求,技術參數偏離,屬于“虛假應標”。原評標委員會答復:“經專家對B供應商產品使用說明書核對,認為確實是通過旋鈕操作,無法達到一鍵切換的功能,故認為此項不給分,但不改變中標結果”。
因對質疑答復不滿,A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在投訴調查階段,B供應商對評標委員會“認為確實是通過旋鈕操作,無法達到一鍵切換的功能”的答復予以認可。財政部門認定,B供應商對采購需求中涉及評分內容響應不真實,A供應商投訴事項成立。
問題引出
技術參數不符合卻響應為無偏離,屬于提供虛假材料嗎?
專家點評
本案例涉及到對“虛假材料”的理解。目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虛假”的定義,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以“列舉法”的方式規(guī)定“虛假材料”的類型和范圍。政府采購信息報社智庫專家、首席顧問曹石林老師解釋,虛假材料是指供應商提供的文件或材料有篡改、偽造、變造的行為或事實。以謀取中標、成交為目的提供虛假材料就是違法行為。
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社長、高級編輯劉亞利在安徽省采購人培訓時講到,虛假應標是指供應商根本沒有履約所需的產品,或者產品并不滿足采購需求的技術、商務要求,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捏造事實或者在投標(響應) 文件中的技術、商務偏離表填寫為“無偏離”。
在本案例中,B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響應招標文件中的“面板上具備成人及嬰幼兒/兒童AED模式一鍵切換按鈕”并表示符合要求,但實際提供的產品只能通過“旋鈕操作”,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一鍵切換”的功能要求,技術參數出現偏離。政府采購業(yè)內人士表示,投標文件中包含技術參數偏離表,該表列出了每個項目的基礎參數,并與供應商提交的產品參數相對應。通過這種對照,可以判斷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B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響應了采購文件的要求并表示完全符合需求,但實際提供的產品參數與投標文件響應的參數不符,這表明B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不誠信,存在主觀上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
本案例中,A供應商通過查詢B供應商的產品說明書,發(fā)現其提供的產品性能與投標文件響應的參數不符,不滿足采購需求的技術要求。評標委員會再次核對后,也認為該產品“確實是通過一鍵旋鈕操作,無法達到一鍵切換的功能”。這表明B供應商存在客觀上捏造事實的情形。所以,B供應商的技術偏離雖然不是實質性要求,但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給予B供應商行政處罰。
法規(guī)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姚華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