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設置投訴保證金,遏制供應商惡意投訴?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4年07月30日 08:50
能否設置投訴保證金,遏制供應商惡意投訴?
政府采購投訴越來越多,供應商惡意投訴怎么辦?對于惡意投訴的供應商,可以采取哪些限制措施?為遏制供應商惡意投訴,能設置投訴保證金嗎?由于一些供應商借助惡意投訴發(fā)泄私憤、打擊競爭對手,甚至謀取不正當利益,讓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苦不堪言,要求遏制政府采購惡意投訴的聲音越來越多。
對于惡意投訴的界定,現(xiàn)行政府采購監(jiān)管制度有明確規(guī)定?!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三種行為均屬于虛假、惡意投訴,其處罰也是非常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但是,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查詢財政部截至2024年6月的2352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沒有一例投訴被認定為“虛假、惡意投訴”。南京財經(jīng)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公室方應群告訴記者,從制度設計層面來說質疑、投訴的門檻是比較低的。之所以采用這樣低門檻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為了充分保障供應商的救濟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盡量多地將糾紛化解在質疑、投訴階段。但是,在我國當前誠信體系與制度尚不完善的大背景下,這種低門檻的設計也為不誠信供應商濫用救濟權利提供了便利。
一些政府采購從業(yè)者提出設想,能否在采購文件載明:供應商在投訴時應提交投訴保證金,如投訴事項查無實據(jù)的,則不退還投訴保證金。以此遏制供應商虛假、惡意投訴可以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孫敏認為,94號令第四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向供應商收取投訴保證金既增加市場主體的負擔,又增加企業(yè)維權難度、打擊企業(yè)依法維權的積極性,不利于政府采購市場健康發(fā)展。
不久前,財政部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劉倉理代表提出的關于政府采購法修訂中有效規(guī)制惡意投訴行為破壞采購秩序的建議時,作出如下答復:“我們認為,設立投訴保證金的做法將提高供應商的維權成本,不利于鼓勵供應商依法維權”。從這一表態(tài)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最高監(jiān)管部門認為:設立投訴保證金有悖投訴作為供應商救濟制度的初衷,并不可行。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明確規(guī)定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保證金。設立投訴保證金于法無據(jù),不可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張雁提醒,實踐中僅有少數(shù)供應商虛假、惡意投訴,要求每一個投訴供應商在投訴時就繳納投訴保證金,存在“寧可錯殺三千不讓一人漏網(wǎng)”的擴大化之嫌。
財政部在答復中還透露:下一步,財政部將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改,研究完善對供應商惡意投訴或存在誣告、陷害、誹謗等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因此,要想有效遏制供應商惡意投訴,還需要制度的系統(tǒng)完善和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張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