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科科長劉官權認為:“根據本案例中磋商文件的規(guī)定,供應商應隨時查看交易系統,進行最后報價。因供應商未查看交易系統而錯過最后報價的責任應由供應商承擔,不應因采購代理機構未提示供應商而重新采購。但此案例中采購代理機構僅通知部分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對未收到通知的供應商而言,不公正,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的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重新采購?!?/P>
政府采購業(yè)內資深專家分析:“磋商文件中要求供應商通過交易系統自行注意往來信息,這需要供應商長時間關注交易系統,不太現實,更何況競爭性磋商需要多次報價。對采購人來說,如果所有響應供應商都沒看到信息,該項目將無法繼續(xù)進行,也會影響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所以磋商小組與供應商的磋商往來信息,通過交易系統實現的,應當考慮對供應商進行提示,否則不合理?!?/P>
“按照214號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提交最后報價?!痹搶<疫M一步表示:“本案例采購代理機構其實是幫磋商小組通知供應商,但是只通知了部分參加磋商的供應商,排斥了其他供應商,不合法?!?/P>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股負責人葉俊也贊同上述觀點,他表示:“按照214號文第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所以,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幫磋商小組通知響應供應商提交最后報價的時間,應當通知所有響應供應商。另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該考慮到電子交易系統可能存在不穩(wěn)定因素,包括網速、系統操作、硬件設備等原因,造成系統不能按時、準確通知每一位響應供應商?!?/P>
“本案例僅用交易系統發(fā)起最后報價,把責任簡單地推給供應商,是不合理的。但是不管磋商小組是否通知供應商,都應當保證所有供應商得到的信息都是一樣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焙笔〗昕h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組成員、主任趙文兵表示。
?那么應該如何優(yōu)化線上采購呢?政府采購業(yè)內資深專家建議,本案例中交易系統沒有通知以及提示的功能。為預防供應商看不到交易系統發(fā)起報價,應當在交易系統通知的同時,發(fā)短信提示供應商。